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《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》及相关规定,《临床质谱实验室通用要求》团体标准经多次修改后,已形成征求意见稿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对本标准提出宝贵意见,填写《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》(详见附件)并加盖公章,于2024年8月30日前,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反馈至标准编制组,以确保本项目正常进行。
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上述标准,请将需求发送至邮箱,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,为您提供相应资料。
联系人:戴其全
电 话:13321109648 邮 箱:daiqq@126.com
地 址: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0号院11号楼院区东二楼
附 件:
1《临床质谱实验室通用要求》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
2《临床质谱实验室通用要求》团体标准编制说明
3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
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
团体标准《临床质谱实验室通用要求》编制组
2024年7月30日